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3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抵押或质押属于公司正常融资业务所需,符合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资产状况,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抵押或质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有智 | 李清 | 王春青 |
刘志刚 | 崔嵘 |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