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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3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7.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5万股。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莉、纪超一、罗英梅

2023年8月3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莉

2023年8月3日

独立董事签字:
纪超一

2023年8月3日

独立董事签字:
罗英梅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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