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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全能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能源”或“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就大全能源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和证券登记,公司股票于2021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

)第00348号),截至2021年

日止,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49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47,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79,808,207.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67,191,792.45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将按照轻重缓急依次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额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1.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42,105.0042,105.002.年产35,000吨多晶硅项目351,188.84351,188.84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额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3.补充流动资金106,706.16106,706.16

合计500,000.00500,000.00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原拟由公司建设实施,建设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项目总投资为42,105.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

日和2022年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新疆石河子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调整为包头市九原区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实施主体由公司调整为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大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对“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调整前调整后备注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

限公司

内蒙古大全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半导体”,最终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

大全半导体为内蒙大全的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战略规划,基于公司在半导体硅片业务领域研发和制造的经验做出的重大决策。变更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在满足高纯半导体材料下游用户验厂要求的同时,避免对现有光伏硅料产品质量的过度管理,减少公司不必要的生产成本,同时优化公司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

四、本次调整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五、审议决策程序

2023年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分别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具体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做出的必要调整,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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