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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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炼生姚毅袁渊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