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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日(星期四)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8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子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8人,代表股份95,377,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2人,代表股份95,251,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6,0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8人,代表股份27,404,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27,277,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1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26,0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09,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6%;反对57,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5,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57,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7%;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09,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6%;反对57,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5,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57,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7%;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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