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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财经传播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

9、广告、媒体或其它宣传资料;

10、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工作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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