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在139,670,000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诉讼进展: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合典当”)通知,近日,德合典当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 01 民终6351号】,合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就吴奇智与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驳回原告吴奇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本次诉讼前期的基本情况
吴奇智因与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德合典当、张某某、刘某某在139,670,000元范围内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1)。
2023年3月15日,德合典当收到包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11民初 3387号】,包河区法院做出初审判决,就吴奇智与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驳回原告吴奇智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吴奇智因与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德合典当收到合肥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 01 民终6351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98元,由原告吴奇智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01民终6351号】。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