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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3

股票简称:民爆光电 股票代码:301362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Up-shine Lighting Co., Limited(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第二、三、

四、五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三年八月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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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04,67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4,020,939股,占发行后的总股本的22.9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民爆光电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2023年7月19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1.80倍。

截至2023年7月19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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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2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2年)
605365.SH立达信15.290.98191.026315.4614.79
300632.SZ光莆股份13.000.17210.130075.1499.50
600261.SH阳光照明3.810.13370.104328.2736.25
平均值(不含光莆股份)21.8725.52

资料来源:Choice,数据截至2023年7月19日(T-4日)(GMT+8)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光莆股份市盈率为异常值,因此未将上述数据纳入市盈率均值的计算范围。

本次发行价格51.0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5.1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部分将用于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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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国际贸易环境自2020年初以来渐趋复杂严峻,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灯具产品供需结构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20年上半年,国内受局部地区阶段性停工的影响,公司的采购和生产活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波动,后续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稳定,公司采购与生产经营活动已重回正轨。但销售环节持续受到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以外销为主,三年平均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5.76%。自2020年二季度以来,国际贸易环境及物流运输面临严峻挑战,公司销售的主要区域北美、欧洲、亚洲等地因短期内供需结构变化的影响,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照明灯具销售订单呈现“V”字型波动:2020年初,下游消费市场的灯具需求有所下降,导致公司2020年二、三季度的订单额下滑了18.04%;自2020年四季度以来,随着下游市场的复苏以及境外灯具生产制造供应链尚未得到恢复,导致境外的生产订单逐步向境内转移,公司承接的销售订单同比稳定增长,至2021年末公司的销售情况持续向好,承接的订单金额同比2020年末增长了

48.42%。2022年随着境外供应链恢复,向境内转移的部分订单量逐步回归到境外,加之全球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受此影响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有所回落,2022年末公司承接的订单金额同比2021年末下降了22.52%。

报告期内,上述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已经逐步得到消化,目前国际贸易形势趋于稳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出口销售的总体趋势仍然较好。但随着未来全球经济形势和国际贸易环境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对全球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公司境外客户的经营活动,都会造成长期的影响,欧洲、北美、澳大利亚、亚洲等主要灯具销售市场将面临经济衰退、消费需求下降等挑战,将会加大上游供应链的产品竞争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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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呈复杂、严峻的局面,且无法得到改善、下游照明灯具消费市场景气度持续低迷,将导致:①公司获取订单量减少或无法获取新订单,导致经营业绩存在下滑风险;②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可能出现恶化,从而导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造成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③影响上游供应链和用工稳定,生产人员招聘困难,将导致公司面临停工停产的风险。④下游客户需求减少,产品价格竞争加剧,将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境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以境外销售为主,将面临较大的境外销售风险。近年来,随着国际照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境外市场的销售风险也在逐步增加。我国与境外主要进口国之间的照明灯具出口政策风险,主要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受美国301关税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的LED照明灯具出口美国市场被加征高额关税,相关情况如下:

加征轮加征产品金额加征时间加征税率涉及LED照明产品
第二轮2,000亿美元2018年9月24日10%涉及绝大部分LED照明产品
2019年5月10日25%
2019年10月15日25%,暂停上调到30%

资料来源:中国照明电器协会《2019年中国照明行业运行情况报告》《2020年中国照明行业出口情况报告》

由于上述加征的关税由客户来承担,将会提高客户的采购成本,降低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对公司扩大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规模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
出口美国的营业收入8,492.969,980.017,876.52
公司营业收入146,502.11149,714.19105,857.59
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5.80%6.67%7.44%

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的收入维持稳定,得益于公司采取调整产品档次及价格、优化工艺降低产品成本等积极应对措施,维持了产品的竞争力。但如果未来美国或者其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持续发生重大变化,对出口产品继续加征高额关税或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政策,导致产品竞争能力大幅下降、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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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用户的消费层次不断升级,对商业照明、工业照明产品应用端的需求不断增加,服务于酒店、商场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等专业领域的照明企业大量应运而生,同时随着商业照明、工业照明领域逐步向专业化发展,传统照明企业也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快速进入这一市场,加剧了市场竞争。境外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在发生变化,公司客户主要为中小型区域品牌商及工程商,其面临的竞争压力在逐步加大。如果未来客户市场地位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在产品质量控制、交货周期、产品开发、供应价格等方面不能持续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随着产品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将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若是公司不能持续跟踪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高品质的ODM产品定制,帮助区域性中小品牌商、工程商开展与国际品牌、连锁商超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三年平均达到了79.57%,因此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营业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原材料主要由灯珠、散热器和电源等构成,其中灯珠和电源随着技术的进步、公司采购规模的上升,同种类材料的采购价格整体上呈现逐步下降趋势;而散热器由于主要使用铝制材料,其市场价格受到铝材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存在一定的波动。

公司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材料名称单位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均价变动均价变动均价
灯珠元/颗0.06-1.88%0.063.88%0.06
散热器元/个27.981.34%27.613.45%26.69
电源元/个61.227.55%56.92-7.76%61.71

假设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上涨1%,在其他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直接材料成本 ①77,800.2885,516.1856,388.85
材料成本上涨1% ②=①*1%778.00855.16563.89
当期营业收入 ③146,502.11149,714.19105,8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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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营业成本 ④99,528.20107,550.4469,766.84
当期毛利率 ⑤=(③-④)/③32.06%28.16%34.09%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 ⑥=(③-④-②)/③-⑤-0.53%-0.57%-0.54%
对当期税后净利润的影响 ⑦=②*(1-15%)661.30726.89479.31
当期归母净利润 ⑧24,540.4416,991.2417,655.43
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占净利润的比例 ⑨=⑦/⑧2.69%4.28%2.71%

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是以“成本加成”为基础,虽然公司在承接客户订单时会综合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进行报价和定期协商调价,但相关传导机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如果未来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上涨,而公司又不能及时、灵活的调整产品销售价格时,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人工成本的上升是国内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城市消费水平的提升,员工工资水平的持续提升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以技术开发和人工生产为主,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需求量较大。经测算,若公司各年的职工薪酬支出增长1%,对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支出的职工薪酬金额 ①27,382.7525,498.1116,459.36
职工薪酬上涨1% ②=①*1%273.83254.98164.59
对当期税后净利润的影响 ③=②*(1-15%)232.75216.73139.90
当期归母净利润 ⑧24,540.4416,991.2417,655.43
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占净利润的比例 ⑨=⑦/⑧0.95%1.28%0.79%

因此如果国内人工成本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产品开发风险

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带动了商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商业理念和经营环境的改变推动了照明应用需求不断提升,专业照明领域的个性化需求日益突出。公司不仅需要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不断研发和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而且还能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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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偏好自主开发多样化的产品供客户选择,帮助客户进行产品导入,获取竞争优势。随着照明技术的不断革新、新材料的应用以及照明产品智能化的深入,未来新产品开发的风险在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和产品的发展趋势,维持和提高产品开发的领先性,满足客户消费需求的变化,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7、技术替代风险

长期以来,公司专注于LED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经过多年的积累,独立研发了一批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技术路径符合行业的发展方向,并与下游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若未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或未能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较多的科研开发力度,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降低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占有率;如果行业内出现重大替代性技术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则会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体系被替代、淘汰的风险,对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和行业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ODM照明灯具,受竞争产品的冲击、美元汇率波动以及客户消费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产品的毛利率面临逐步下滑的压力。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取决于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销售价格主要受细分市场需求变化、美元汇率波动以及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产品成本则受到出口税收政策、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升和固定资产投入增加带来的制造费用上升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11%、28.19%和32.09%,整体上略有呈现波动下滑的趋势。尤其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结构件受铝材、塑胶等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而波动上涨,以及受人民币升值趋势的影响,产品成本持续上涨而销售价格调整相对滞后,导致2021年毛利率降幅较大。

同时,公司工业照明产品的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36.77%、32.61%和37.74%,随着同行业竞争对手阳光照明、光莆股份等逐步进入及开拓该市场,竞争程度将不断加强,工业照明产品的高毛利率未来将逐步与商业照明产品毛利率水平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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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如果市场竞争持续加剧、下游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出口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美元汇率波动加剧、主要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大幅上升,公司经营管理上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应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将面临下降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的LED照明产品以外销为主,除了满足客户对产品功能和外观方面的要求,还需要满足进口国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公司已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的产品也通过了UL认证(美国)、SAA认证(澳大利亚)、CE认证(欧盟)、PSE认证(日本)等安规认证,但公司的照明产品以外购材料进行人工组装为主,某一个生产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如果未来公司的产品出现不符合进口国安规的情况,将面临主管机关处罚以及产品赔偿损失,甚至还会对公司的形象及产品准入资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财务风险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0088),有效期3年。证书到期后,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通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202505,有效期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20年至2022年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之子公司艾格斯特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0218),有效期3年。证书到期后,艾格斯特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通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200682,有效期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艾格斯特2020年至2022年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净利润分别为1,719.81万元、1,802.56万元和2,197.47万元,分别占同期净利润的9.87%、

10.73%和8.99%。

如果以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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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出口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照明灯具出口涉及的相关税收规定及退税率变动情况如下:

影响期间退税率相关税收政策
2020年1月-2022年12月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7,799.95万元、13,167.42万元和9,881.38万元,扣除所得税后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8.21%、67.06%和34.09%。公司所在的照明灯具制造行业为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一直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但若未来国家对灯具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而公司不能及时相应调整产品价格,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销售收入,同时还会形成汇兑损益。由于公司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账期,因此在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上升时,收到的美元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会大于原确认收入时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形成汇兑收益,反之则形成汇兑损失。

美元汇率受中美贸易关系及国家经济发展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都在1:6.2至1:7.2的区间内波动,将会持续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波动影响。未来随着公司大力开拓海外市场,海外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如果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贬值,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销售收入下降,或者出现较大的汇兑损失,公司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

(4)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是通过中信保对境外客户进行背景及资信情况调查,公司给予长期合作且资信情况良好的客户一定的销售信用期,并采取一定的销售保护性措施:1、购买中信保的商业保险,对境外交易进行投保;2、公司在中信保对客户设置的交易额度内与境外客户进行交易。

公司在中信保投保及理赔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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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美元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
期末外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2,665.933,380.121,962.83
其中:期末已覆盖的余额2,504.173,167.051,777.87
期末未覆盖的余额161.76213.07184.96
已覆盖余额占外销余额比例93.93%93.70%90.58%
未覆盖余额占外销余额比例6.07%6.30%9.42%
中信保最高理赔额度1,625.001,495.001,493.00
其中:已使用理赔额度72.05107.1325.93
未使用额度1,552.951,387.871,467.07
理赔覆盖率60.95%44.23%76.06%
实际发生理赔比率2.70%3.17%1.32%

中信保对于客户违约的赔偿情况约定如下:

项目赔偿比例
买方拒收风险赔偿比例80%-90%
拖欠、破产风险赔偿比例90%
政治风险赔偿比例90%
信用证风险赔偿比例90%

虽然公司针对外销客户的应收账款向中信保进行了投保,但投保金额无法完全覆盖期末外销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同时中信保对客户违约的不同情况约定了不同的赔偿比例,但都无法全额赔偿,且中信保约定的最高理赔额度也无法全额覆盖期末外销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因此虽然各期实际发生的理赔金额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较低,但如果未来发生大量客户违约,公司将面临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5)存货计提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048.48万元、27,303.00万元和21,409.82万元,占公司总资产比重分别为14.72%和19.12%和13.57%,存货属于公司的重要资产。公司的产品种类丰富,并会根据客户需求及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备货。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管理情况良好,各期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83、4.96和4.09,存货的周转速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同时公司存货计提的减值准备比例各期分别为9.21%、9.87%和14.07%,也高于行业内可比公司。

但受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影响,报告期内铝材、塑胶等材料的采购价格波动上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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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芯片供应的短缺,而下游出口销售市场因境外供应链产品供应不足的影响,导致订单向境内转移,需求旺盛促使公司加大了对上述原材料的库存规模。如果未来出现公司经营团队未准确把握下游客户需求变动、产品技术出现更新替代、市场竞争加剧、存货管理不善,或者下游客户经营困难,导致产品库存积压、损坏或滞销,则公司需要对存货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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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93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民爆光电”,证券代码“30136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4,020,93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8月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4日

(三)股票简称:民爆光电

(四)股票代码:3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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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4,67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17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4,020,93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0,649,06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82,370股,占发行总规模的2.99%,获配金额3,993.998850万元,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信证券民爆光电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无。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谢祖华38,925,03137.19%2026年8月4日
立勤投资29,103,54827.81%2026年8月4日
睿赣合伙3,486,0453.33%2026年8月4日
立鸿合伙3,485,3763.33%2026年8月4日
红土智能1,500,0001.43%2024年8月4日
红土光明900,0000.86%2024年8月4日
深创投(CS)600,0000.57%2024年8月4日
宝安区产业基金(SS)500,0000.48%2024年8月4日
小计78,5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782,3700.75%2024年8月4日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配售股份小计782,3700.75%-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2,269,93911.72%2023年8月4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366,6911.31%2024年2月4日
网上发行股份11,751,00011.23%2023年8月4日
小计25,387,63024.25%-
合计104,67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1.2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8063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671.99万元和21,234.36万元,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906.35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p-shine Lighting Co.,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谢祖华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85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9年7月17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成立)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第二、三、四、五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销售;照明技术的研发;照明线路系统设计;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销售;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研发和销售;智能家居产品、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居家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照明灯具模具设计和开发服务;工艺礼品的研发和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生产、安装服务;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生产;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物流服务。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
邮政编码518103
联系电话0755-23220840
传 真0755-291973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upshine.cn/
电子信箱zjb01@upshine.cn
董事会秘书黄金元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黄金元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0755-23220840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及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谢祖华董事长、总经理2022.7-2025.738,925,031通过立勤投资持有17,696股,通过睿赣合伙持有2,376,941股,通过立鸿合伙持有2,411,861股43,731,52955.71%
2苏涛董事、副总经理2022.7-2025.7-通过立勤投资持有3,450,000股3,450,0004.39%
3杨苏琴董事2022.7-2025.7-通过睿赣合伙持有71,189股71,1890.09%
4王丽董事2022.7-2025.7-通过立勤投资持有2,371,861股2,371,8613.02%
5顾慧慧董事2022.7-2025.7-通过睿赣合伙持有56,950股56,9500.07%
6黄金元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7-2025.7-通过睿赣合伙持有42,713股42,7130.05%
7吴战篪独立董事2022.7-2025.7----
8卢护锋独立董事2022.7-2025.7----
9廖斌独立董事2022.7-2025.7----
10王瑞春监事会主席2022.7-2025.7-通过立勤投资持有5,478,315股5,478,3156.98%
11钟小东监事2022.7-2025.7-通过立勤投资持有2,325,000股2,325,0002.96%
12张盼职工代表监事2022.7-2025.7-通过立勤投资持有927,578股927,5781.18%
13曾敬副总经理2022.7-2025.7-通过睿赣合伙持有71,189股71,1890.09%
14刘俊财务总监2022.7-2025.7-通过睿赣合伙持有42,713股42,7130.0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谢祖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92.5031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9.59%;通过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立鸿合伙分别间接控制民爆光电37.07%、4.44%和4.44%的股权,谢祖华合计控制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95.54%,谢祖华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谢祖华先生:1980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10年创办本公司,现任民爆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惠州民爆总经理;依炮尔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汉牌照明执行董事;欧拓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睿赣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立鸿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立勤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在本次发行后与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睿赣合伙谢祖华

3.33%27.81%37.19%

实际控制人立鸿合伙立勤投资

3.33%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如下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1、深圳立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深圳立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6月6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祖华
认缴出资额1,87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前进二路丽景城6栋7栋8栋6栋二单元2110
主要生产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前进二路丽景城6栋7栋8栋6栋二单元2110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刘志优有限合伙人384.000020.53%
2王瑞春有限合伙人352.000018.82%
3苏涛有限合伙人221.674011.85%
4雷芳燕有限合伙人164.00008.77%
5王丽有限合伙人152.40008.15%
6钟小东有限合伙人149.38907.99%
7李乐群有限合伙人144.00007.70%
8税春春有限合伙人121.00006.47%
9唐锦兰有限合伙人69.20003.70%
10张盼有限合伙人59.60003.19%
11刘芳有限合伙人51.60002.76%
12谢祖华普通合伙人1.13700.06%
合计1,870.0000100.00%

2、睿赣合伙

公司名称深圳睿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3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祖华
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湾美花园3栋A03D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
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谢祖华普通合伙人136.368968.18%
2杨苏琴有限合伙人4.08422.04%
3曾敬有限合伙人4.08422.04%
4谢主明有限合伙人4.08422.04%
5乔艳霞有限合伙人4.08422.04%
6顾慧慧有限合伙人3.26731.63%
7孔玉申有限合伙人3.26731.63%
8梁富利有限合伙人3.26731.63%
9杨池有限合伙人3.1041.55%
10李金研有限合伙人2.85891.43%
11郑荣荣有限合伙人2.85891.43%
12黄金元有限合伙人2.45051.23%
13刘俊有限合伙人2.45051.23%
14刘海华有限合伙人2.45051.23%
15黄龙腾有限合伙人2.04211.02%
16谈光涛有限合伙人2.04211.02%
17魏小兵有限合伙人2.04211.02%
18苏宗才有限合伙人2.04211.02%
19何显星有限合伙人2.04211.02%
20易冠樟有限合伙人1.87870.94%
21魏鹏飞有限合伙人1.7970.90%
22胡琼平有限合伙人1.63360.82%
23苏马志有限合伙人1.30690.65%
24李辉日有限合伙人1.22520.61%
25梁彬有限合伙人0.81680.41%
26邹永波有限合伙人0.81680.41%
27夏志德有限合伙人0.81680.41%
28吴周求有限合伙人0.81680.41%
合计200.00100.00%

3、立鸿合伙

公司名称深圳立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3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祖华
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龙翔北路西侧福安大厦3单元510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谢祖华普通合伙人138.398969.20%
2周金梅有限合伙人4.08492.04%
3黄丹有限合伙人4.08492.04%
4赵琴有限合伙人2.85941.43%
5王家俊有限合伙人2.45091.23%
6庞业琦有限合伙人2.04241.02%
7黄凤娇有限合伙人2.04241.02%
8吴群有限合伙人1.96070.98%
9梁春燕有限合伙人1.79740.90%
10徐霞有限合伙人1.47060.74%
11郑双燕有限合伙人1.47060.74%
12刘红霞有限合伙人1.47060.74%
13李洁有限合伙人1.47060.74%
14吴神长有限合伙人1.38890.69%
15易元红有限合伙人1.38890.69%
16周士翔有限合伙人1.38890.69%
17王松林有限合伙人1.38890.69%
18姚仁坪有限合伙人1.30720.65%
19岳立强有限合伙人1.30720.65%
20成海斌有限合伙人1.22550.61%
21周智辉有限合伙人1.22550.61%
22谢中有限合伙人1.22550.61%
23戴海波有限合伙人1.22550.61%
24李佳有限合伙人1.14380.57%
25李芳有限合伙人1.06210.53%
26汪虹有限合伙人1.06210.53%
27吴莎有限合伙人1.06210.53%
28罗志兰有限合伙人1.06210.53%
29张德松有限合伙人1.06210.53%
30易先平有限合伙人0.98040.49%
31邹泽蕾有限合伙人0.98040.49%
32曾丽有限合伙人0.98040.49%
33宋蔚华有限合伙人0.98040.49%
34叶先涛有限合伙人0.89870.45%
35魏元星有限合伙人0.89870.45%
36何佳佳有限合伙人0.89870.45%
37胡志华有限合伙人0.89870.45%
38覃龙飞有限合伙人0.81700.41%
39王红君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0王露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1周益晗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2黄鸿莲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3张润锦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4陈留涛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5胡杨浩有限合伙人0.81700.41%
46李君有限合伙人0.81700.41%
合计200.0000100.00%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法人股东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立鸿合伙分别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民爆光电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民爆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民爆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谢祖华38,925,03149.59%38,925,03137.1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立勤投资29,103,54837.07%29,103,54827.8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睿赣合伙3,486,0454.44%3,486,0453.3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立鸿合伙3,485,3764.44%3,485,3763.3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红土智能1,500,0001.91%1,500,0001.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红土光明900,0001.15%900,0000.8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深创投(CS)600,0000.76%600,0000.5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宝安区产业基金(SS)500,0000.64%500,0000.4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782,3700.7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限售部分网下发行股份--1,366,6911.31%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78,500,000100.00%80,649,06177.05%-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部分网下发行股份--12,269,93911.72%-
网上发行股份--11,751,00011.23%-
小计--24,020,93922.95%-
合计78,500,000100.00%104,670,000100.00%-

注: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27,740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谢祖华38,925,03137.1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立勤投资29,103,54827.8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睿赣合伙3,486,0453.3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立鸿合伙3,485,3763.3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红土智能1,500,0001.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红土光明900,0000.8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782,3700.7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深创投(CS)600,0000.5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国信证券571,8350.55%-
10宝安区产业基金(SS)500,0000.4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79,854,20576.30%-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最终获配的股份数量为78.2370万股,占本次股份发行数量的2.99%。具体情况如下:

设立时间:2023年6月7日

募集资金规模:3,994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1谢祖华董事长、总经理80020.03%
2黄金元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907.26%
3曾敬副总经理2496.23%
4雷芳燕销售经理66016.52%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5王瑞春采购经理、监事会主席3408.51%
6李乐群销售经理1904.76%
7刘辉产品经理1203.00%
8魏小兵核心技术人员、产品经理1102.75%
9顾慧慧董事、总经理助理1032.58%
10王丽董事、销售经理1002.50%
11刘志优采购部副经理1002.50%
12夏志德惠州民爆计划部和储运部经理3308.26%
13谢主明惠州民爆副总经理1974.93%
14钟小东艾格斯特总经理2055.13%
15李金研艾格斯特销售经理2005.01%
合计3,994100.00%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惠州民爆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艾格斯特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艾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3、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谢主明、夏志德与惠州民爆签署劳动合同,李金研、钟小东与艾格斯特签署劳动合同。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61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8.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6.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5.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1.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2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每股净资产按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8.237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99%,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14.313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调整后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871.463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73.7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667.3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26.28%。

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821.7502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507.8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63.663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53.7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75.1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46.29%。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8141533%,申购倍数为3,873.84389倍。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71,835股,包销金额为29,192,176.75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1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

八、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299.08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1、承销费用:6,807.43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415.09万元;

3、律师费用:537.74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5.28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3.54万元。

注1:2023年7月17日披露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12.46万元,差异原因系印花税的确定,除前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注2: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3.5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4,298.77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2.76元(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34元(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8063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27450号《审阅报告》。公司2022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3年1-6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23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系公司结合市场及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4000093119100557362
2中国银行深圳桥和支行743277239064
3杭州银行深圳科技支行4403040160000423232
4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15515225810041
5中国银行惠州江北支行653577378320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程久君、张敏
联系人程久君、张敏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程久君、张敏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程久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5年进入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2006年6月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主持及参与了江粉磁材IPO、中光防雷IPO、惠威科技IPO、金龙机电IPO、梦洁家纺IPO、交通中心IPO、锡业股份可转债、锡业股份配股、蓝思科技非公开、经纬辉开非公开、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江粉磁材收购帝晶光电、江粉磁材收购东方亮彩、中光防雷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工作,

担任了江粉磁材IPO、中光防雷IPO、惠威科技IPO、交通中心IPO、蓝思科技非公开、经纬辉开非公开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张敏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7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易尚展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兴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环国运新三板挂牌及定增项目、润贝航空IPO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承诺如下:

(1)本人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民爆光电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民爆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民爆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祖华、苏涛、王丽、杨苏琴、黄金元、顾慧慧、曾敬、刘俊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民爆光电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民爆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民爆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民爆光电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民爆光电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在民爆光电任职期间,将向民爆光电申报所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的变动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人股东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立鸿合伙分别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民爆光电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民爆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民爆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人股东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分别承诺如下:

本企业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持股监事王瑞春、钟小东、张盼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民爆光电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民爆光电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民爆光电任职期间,将向民爆光电申报所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的变动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祖华承诺如下:

(1)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民爆光电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民爆光电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民爆光电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民爆光电股票,应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民爆光电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因民爆光电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①本人持有的民爆光电其余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②本人因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民爆光电所有。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民爆光电股票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立勤投资、刘志优、王瑞春承诺在作为民爆光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

(1)本企业/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民爆光电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民爆光电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本人减持民爆光电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民爆光电股票,应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民爆光电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因民爆光电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①本企业/本人持有的民爆光电其余股票自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②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民爆光电所有。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或减持民爆光电股票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

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③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2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2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⑤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承诺如下: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建设生产线和研发中心,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

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谢祖华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的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立鸿合伙就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法人股东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的约束措施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就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民爆光电及民爆光电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民爆光电及民爆光电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民爆光电及民爆光电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民爆光电及民爆光电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民爆光电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民爆光电造成的全部损失。”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民爆光电(含民爆光电控制的子公司,下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民爆光电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保证交易的条件、价格合理、公允,且原则上不偏离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民爆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作为民爆光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成本、费用等方式违规占用民爆光电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会要求民爆光电违规为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提供担保。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民爆光电(含民爆光电控制的子公司,下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民爆光电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保证交易的条件、价格合理、公允,且原则上不偏离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民爆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本人作为民爆光电5%以上持股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成本、费用等方式违规占用民爆光电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会要求民爆光电违规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提供担保。

4、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民爆光电(含民爆光电控制的子公司,下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民爆光电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保证交易的条件、价格合理、公允,且原则上不偏离与市场独立

第三方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民爆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作为民爆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成本、费用等方式违规占用民爆光电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会要求民爆光电违规为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拥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提供担保。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出具如下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为谢祖华、深圳立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睿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立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人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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