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起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1起案件处于一审判决,未生效;1起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尚未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3起案件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8,755,154.9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涉诉金额累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约3,489.93万元。鉴于1起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1起案件处于一审判决,未生效;1起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尚未立案。暂无法确定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分别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对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涉诉金额合计人民币68,755,154.9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
(2023)粤019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于2023年7月10日已生效。
(二)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2023)沪0117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上海项目MES系统(硬件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上海项目MES系统(硬件部分)工程补充协议(一)》于2023年3月23日解除;
2、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92,536.71元;
3、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717,588.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算,以1,374,947.8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算,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
4、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4,092,536.7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上海项目MES系统(硬件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涉诉金额累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约3,489.93万元。上述3项诉讼案件为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依法催收工程款、赶工费用、违约金及利息等,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日常运营,但鉴于1起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1起案件处于一审判决,未生效;1起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尚未立案。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