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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80,000万元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596,540.71万元,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年产7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434,933.56193,000.00
年产12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2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375,296.00223,540.71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80,000.00180,000.00
合计990,229.56596,540.71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严格按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8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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