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福莱特拟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4,592,837.6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596,540.71万元,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本次实际
发行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1 | 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年产7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434,933.56 | 193,000.00 |
年产12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
2 | 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375,296.00 | 223,540.71 |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0,000.00 | 180,000.00 | |
合计 | 990,229.56 | 596,540.71 |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严格按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琦 胡伊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