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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开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性需求,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原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成榕先生

毛庆传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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