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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1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刘艳霞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刘艳霞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执行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王德庆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王德庆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魏杰女士、李锴先生、孙轶炜女士、吴洲凯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魏杰女士、

李锴先生、孙轶炜女士、吴洲凯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李锴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李锴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薛艳艳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薛艳艳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孙若江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孙若江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对《关于对泰国子公司增资扩建生产基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扩建生产基地,是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投资决策,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主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已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鸿、夏宁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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