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及相关人员承诺 ......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5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6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1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2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3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3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波长光电”)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吕复星和吴韡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吕复星和吴韡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吕复星和吴韡。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吕复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核心成员曾参与长龄液压(605389)、神通科技(605228)、江顺科技等多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卓品智能(874050)推荐挂牌项目。

吴韡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完成泽宇智能(30117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楚江新材(00217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江苏索普(600746)非公开发行股票、雅克科技(002409)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其他主要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双一科技(30069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利集团(002309)非公开发行股票,江苏银行(600919)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凤凰传媒集团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2、项目协办人

本次波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尹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尹航女士: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完成北路智控IPO项目、南大环境IPO项目、苏博特可转债项目、丰山集团可转债项目、雅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成套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波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刘惠萍、朱军、梁言、孔乐骏、郑雨曦、周明杰。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8年12月24日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5月15日

5、注册资本:8,678.8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吴玉堂

7、联系方式:025-52657118

8、业务范围:光机电产品和激光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计算机软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内核具体流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3年1月17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3年1月30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3年2月7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波长光电IPO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3年2月20日,华泰联合证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3年第9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波长光电IPO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

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3年2月20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3年第9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华泰联合证券股权融资业务2023年第9次内核会议于2月20日召开,你组提交的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年10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7,243.5551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83.4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

3、2023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合理有效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各期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定,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405.34万元、5,443.17万元及6,150.73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信息进行了网络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发行人前身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长有限”),于2008年12月24日成立。2014年4月9日,波长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波长有限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同日,波长有限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344,781.30元按照1﹕0.990245的比例折合为股份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净资产344,781.30元计入资本公积。2014年5月15日,发行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2012100013213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波长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与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以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并取得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1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号)、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情况、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档案、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证明、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办理资料、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审计报告、历次三会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一致行动人吴玉堂、黄玉梅与实际控制人朱敏、黄胜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等资料,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情况、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号)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并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网络检索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主要

银行;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合同,并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行业研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营记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结合网络查询等手段,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8,678.8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893.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11,571.80万元(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号),2021及2022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251.26万元、5,603.51万元。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标准中的“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执行穿行测试,核查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根据账户清单取得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银行账户的日记账,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日记账中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与打印的银行对账单进行逐一比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取得并审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重点关注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核查交易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主要客户与供应商进行走访与函证,核查交易真实性、财务数据准确性与潜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核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主要科目执行截止性测试,核查发行人是

否将经济业务相关的交易活动记录到正确的会计期间,是否通过跨期操纵调节企业利润;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取得报告期内各年度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或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公允;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察看了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关键指标进行了历史上的纵向比较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的横向比较;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或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的工商资料、最近一年新增或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说明、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流水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对大额资金往来核查其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的情形;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毛利率水平及变动的合理性;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及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是否真实,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采购、领用情况,将报告期内产品采购金额、存货期末余额及销售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分析,分析判断报告期产品采购、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

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不存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亦不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该条核查要求不适用。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和在建工程情况,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对公司盘点进行监盘,取得了期末存货盘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关键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查阅了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通过公开资料整理了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工资水平,并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薪酬结构,并通过随机选取部分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员工对于公司薪酬水平的看法与工资实际结算支付周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对报告期内各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执行了截止性测试;核查了发行人各期奖金计提政策及奖金计提情况;核查了期末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发生坏账的数据、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取得原材料、产品价格走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在手合同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在建工程建设状况,了解预算金额及项目进度,并核查在建工程投入额与项目进度的匹配性;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该条核查要求不适用。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预计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行人拟定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新加坡Avodah Advocates LLC律师事务所、韩国施宪律师事务所并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复核机构。

6、发行人聘请基业常青经济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及募投可研咨询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新产品开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激光、红外光学元件组件等产品。随着技术进步和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是发行人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发更为高端的光学元件组件产品以形成新的收入增长点,但新产品开发需要一定的开发周期,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公司存在新产品开发不确定性的风险,开发成功后还存在不能及时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风险。

(二)技术升级迭代与研发失败风险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如果公司未能准确预测和把握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未能紧跟科技发展趋势,及时响应市场对产品的新要求,在技术与工艺升级方面出现长期停滞,或对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方面落后于竞争对手,将可能面临技术升级迭代以及产品被替代、淘汰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所处的光学元件、组件行业均处于不断发展中,公司也在持续跟踪技术、工艺与产品的发展趋势并加大相关研发投入,持续提高产品的性能与稳定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如果公司出现重大研发项目未能如期取得突破、新技术应用不能获得市场认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存在研发失败风险,从而失去技术优势与竞争力,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下游应用主要为工业激光加工和红外热成像领域,相关应用场景日趋成熟、市场需求日渐突显、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加大,为中国光学产业的发展孕育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从而吸引了一批业内企业布局相关技术并试图进入这一领域,未来这将导致同行业竞争对手有所扩大。若公司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在人才储备、技术研发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则不排除同行业公司或市场新进入者推出与公司产品类似或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对公司业绩增长、产品和技术创新持续投入产生不利影响,并使得公司未来产品市场空间受到同行业公司的挤压。

(四)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990.69万元、8,353.47万元及8,302.7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8.99%、27.39%及24.62%。未来如果因国际贸易摩擦升级导致相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光学产品采取限制政策、提高关税或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将会对国内光学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五)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胜弟、朱敏夫妇。黄胜弟担任公司董事长,朱敏担任公司董事。朱敏直接持有公司50.37%股份,并担任公司第三大股东威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威能投资1.00%的份额,间接控制公司

3.93%的表决权。二人合计控制公司54.30%的表决权。

吴玉堂、黄玉梅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胜弟、朱敏的一致行动人。吴玉堂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24.97%股份,并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威能投资34.75%的份额,黄玉梅直接持有公司0.08%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若全部发行新股,黄胜弟、朱敏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然而实际控制人仍有可能通过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进而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管理职能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主要致力于光学元件、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已经拥有一定的行业技术优势,并积累了一批高素质技术人员,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国内光学元件、组件行业的发展,具有丰富技术经验的技术人才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行业内竞争对手对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不断加剧,一旦重要技术人员流失或公司技术人员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将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969.53万元、9,816.76万元及11,783.8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9.55%、38.16%及37.52%。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加,为应对订单需求,公司保持一定的存货规模。若未来因为市场的变化导致存货发生跌价损失,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53%、

16.51%及14.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47元、0.61元及

0.6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段时间的建设期,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全部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是国内精密光学元件、组件的主要供应商,长期专注于服务工业激光加工和红外热成像领域,提供各类光学设备、光学设计以及光学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要产品覆盖紫外、可见和近、中、远红外的波长范围,主要包括激光光学和红外光学的元件、组件系列以及光学设计与检测系列。

发行人拥有一批浙江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光学领域优秀科研院所为背景的创新研发团队。通过自主研发,发行人掌握了“光学薄膜的设计与制备”、“高功率激光镜头制造技术”、“红外分级变焦和连续变焦光学系统的设计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形成了深厚的技术储备,2021年7月,发行人被认定为工信部第三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大族激光、华工科技、高德红外、久之洋、美国IPG阿帕奇等行业内众多知名大型企业,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行业内赢得良好口碑。

发行人所处激光和红外热成像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重点支持的领域,一直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和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等产业政策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下游消费电子、半导体加工、光学仪器、车载镜头等行业的发展,扩大了光学元件与组件的市场需求,给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持续利好的政策环境。未来,伴随稳定的需求增长及良好的政策环境,未来中国激光产

业和红外热成像产业具备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将持续拉动激光、红外核心元器件的需求,为上游光学元件、组件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报告期内,公司盈利水平稳步上升,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6,650.16万元、30,941.71万元及34,191.50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4,548.27万元、5,444.60万元及6,080.27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极大地提高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的信用等级和公司实力,对实现公司业务目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极大地增强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人才竞争优势,从而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发行人发展战略的推进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产品种类、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增强。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3-1-2-28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
尹 航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吕复星吴 韡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 年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 骁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吕复星和吴韡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3-1-2-30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吕复星吴 韡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尹航任本公司推荐的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