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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或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青西华大)在内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30亿元(含等值外币,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的预计担保额度,其中为青岛青西华大的预计担保额度为7亿元。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该担保额度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青岛青西华大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2家银行共同组成的银团联合体签订了《青岛华大基因检测试剂生产及基因检测服务项目融资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作为共同贷款人(农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和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统称债权人)为青岛青西华大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长期贷款额度,用于“青岛华大基因检测试剂生产及基因检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青岛青西建设项目)建设。债权人以银团方式向债务人发放贷款。同日,债权人与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由公司作为保证人就前述《银团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青岛青西华大需承担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预计担保额度内。被担保方青岛青西华大于本次担保额度使用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经审议的已提供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生效前的担保余额本次使用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生效后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生效后剩余的可用担保额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100%21.04%70,000070,00070,0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BXL0XJ
成立日期2019年8月8日
法定代表人王志卫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2号楼609室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技术开发、制造、批发、零售;健康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公司直接持股100%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已经审计)
资产总额90,978.8873,035.29
负债总额19,137.481,591.63
净资产71,841.4171,443.66
资产负债率21.04%2.18%
项目2023年1-6月(未经审计)2022年1-12月(已经审计)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336.291,970.19
净利润397.751,351.65

注:上表财务数据为青岛青西华大单体报表数据。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

被担保人青岛青西华大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查询青岛青西华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债务人: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项目融资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柒亿元整。

(三)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保证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生效条件:本《保证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签字或者盖章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总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1.66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亿元或等值外币,分别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1.57%、6.9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青岛华大基因检测试剂生产及基因检测服务项目融资银团借款合同》;

(二)《保证合同》;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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