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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股票简称:长华化学股票代码:301518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anghuaChemicalTechnologyCo.,Ltd.(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特别提示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017.8204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324.347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所在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2023年7月1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5.58倍。

截至2023年7月18日(T-4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2022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600309.SH万华化学91.005.17045.031417.6018.09
300082.SZ奥克股份7.870.0082-0.0405959.76-
300848.SZ美瑞新材22.460.37090.287460.5678.15
301149.SZ隆华新材10.970.29530.259137.1542.34
000818.SZ航锦科技33.100.33830.292897.84113.05
000698.SZ沈阳化工4.23-2.1635-2.1775--
834261.BJ一诺威8.490.65610.635212.9413.37
算术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38.4446.19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7月18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

: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异常值(沈阳化工、奥克股份、航锦科技、一诺威等负值或极值)。

本次发行价格25.75元/股对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4.4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5.5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46.19倍,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特别是本次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下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是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聚醚行业集中度低,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竞争仍以价格竞争为主,导致国内聚醚行业中低端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公司在产品技术升级、销售网络构造、销售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随着行业内部分竞争对手的不断扩张,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随着聚醚行业景气度不断提高,规模化聚醚厂商已出现产能不足情况,部分规模化聚醚厂商实施扩产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

若未来国内行业需求增长未达预期,或扩产聚醚厂商国外市场开发受阻,存在部分扩产厂商为消化产能而通过价格竞争等方式加剧国内聚醚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公司部分价格敏感性程度较高客户流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二)收入来源集中于部分地区情况下面临的经营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华东区域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1.86%、

54.99%和55.56%,占比较高且比例保持稳定。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华东地区下游客户需求减弱或未达到预期,则可能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于技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可能存在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四)工艺技术更新换代风险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下游客户对产品需求层次的提高,聚醚生产工艺及具体产品更新速度也随之加快。若公司不能顺应未来市场变化,继续研发出技术含量更高、品质更稳定的产品及提高生产效率,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今后的市场竞争地位。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如果公司的环保设施运转发生故障,或者公司的后续环保费用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公司发生环境污染的风险增加。

此外,如果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和规范,公司需要加大环

保投入,从而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安全生产风险公司日常生产中需要使用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等危险品作为原材料,其中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苯乙烯、丙烯腈易燃且有毒性。公司存在因原材料运输、储存及操作不当、意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

(七)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产品以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为主要原材料,其价格受宏观经济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上述四种主要原材料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8.58%、88.09%和82.97%,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变动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原材料价格的频繁大幅波动将会提高公司对采购成本控制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基于公司参考原材料市场价格制定销售价格的定价原则,公司从销售、采购两方面执行系列具体措施实现上游原材料价格至产品销售价格传导效应,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但若公司通过销售、采购、产销规模等方面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具体措施执行效果不佳,则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

(八)毛利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剔除新收入准则影响后)分别为10.05%、7.62%和8.27%,有一定波动。公司所处精细化工行业,毛利率变化受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环氧乙烷、苯乙烯、丙烯腈的价格走势以及产品售价变化的共同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环氧乙烷、苯乙烯、丙烯腈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较短时间内大幅波动,而公司主要产品售价的调整不及时或不充分,将导致公司毛利率产生波动的风险。

(九)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6,400.46万元、17,641.78万元和12,195.9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3%、

5.83%和5.27%。

如果下游行业和主要客户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将对公司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能耗双控政策产生的风险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在能耗强度降低方面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面,江苏省均为一级预警。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江苏省,且电力为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随着能耗双控政策的落实,若公司被要求进行限电限产,公司将无法按照计划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客户流失风险

聚醚行业下游客户类型众多,既包括品质要求较高、品牌忠诚度较高的大型客户,亦包括大量价格敏感型中小客户或者部分客户为降低供应商集中度而降低原有供应商采购比例引入新供应商等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退出及部分客户采购量减少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退出客户数量分别为235家、248家及326家,其中以年销售额100万以内的小型客户为主。公司未来存在少部分客户因销售价格因素、降低采购集中度等原因而使得客户退出或对少部分客户销量减少从而导致客源流失的风险。同时公司产能规模小于主要竞争对手,主要竞争对手积极推进扩产计划,若未来公司产能增长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则存在因产能不足而导致客源流失风险。如果公司未能持续进行市场开拓或市场开拓效果不佳,新增客户数量销量贡献、收入贡献未能抵消退出客户不利影响,则公司存在因客户流失导致销量或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十二)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长华化学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的期间内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长华化学不能持续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可能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11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3]684号”文《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长华化学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长华化学”,证券代码“30151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33,243,4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8月3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3日

(三)股票简称:长华化学

(四)股票代码:3015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178,20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050,00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3,243,47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934,73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06,530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62,266,85144.422026年8月3日
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947,70013.522026年8月3日
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15,0001.372026年8月3日
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50,0002.532026年8月3日
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12,5005.572024年8月3日
张家港保税区长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0,0003.562024年8月3日
张家港保税区万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0,0001.282024年8月3日
南京凯腾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82,0510.912024年8月3日
宁波保税区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82,0510.912024年8月3日
厦门创丰昕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82,0510.912024年8月3日
小计105,128,204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806,5301.292024年2月3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6,244,47011.592023年8月3日
网上发行股份16,999,00012.132023年8月3日
小计35,050,00025.00-
合计140,178,204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1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8,552.40万元和8,115.76万元,合计为16,668.1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huaChemicalTechnology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0,512.8204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仁发
住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0号
经营范围特种聚醚、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聚醚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联系电话0512-35003559
传真号码0512-35003522
电子邮箱ir.db@chchem.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顾倩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联系方式0512-35003559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1顾仁发董事长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长顺集团、能金合伙分别持股3,736.01万股、3.00万股3,739.0135.57%
2陈凤秋董事、总经理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华金合伙、泰金合伙分别持股480.00万股、20万股500.004.76%
3张秀芬董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长顺集团、华金合伙、泰金合伙、能金合伙分别持股2,490.67万股、5.00万股、44.00万股、24.00万股2,563.6724.39%
4顾磊董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华金合伙、能金合伙分别持股250.00万股、10.00万股260.002.47%
5徐文跃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华金合伙、泰金合伙分别持股165.00万股、20.00万股185.001.76%
6陈芸监事会主席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华金合伙、泰金合伙分别持股5.00万股、10.00万股15.000.14%
7仇光宇监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能金合伙持股10.00万股10.000.10%
8顾礼荣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能金合伙持股10.00万股10.000.10%
9顾倩董事会秘书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华金合伙、泰金合伙、能金合伙分别持股315.00万股、26.00万股、12.00万股353.003.36%
10孙建新财务总监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通过华金合伙、泰金合伙分别持股20.00万股、20.00万股40.000.38%
11卢睿董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
12陈殿胜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
13赵彬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
14何海东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长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226.685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3%;长顺集团通过能金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长顺集团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59.2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2608257023H
成立时间1995年5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顾仁发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0万元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内
主要生产经营地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青海路2号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聚醚除外)的购销,与贸易有关的加工、代理业务,普通货物仓储,高分子材料技术(危险化学品除外,聚醚除外,涉及环保审批的除外)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对聚氨酯产业、汽车材料产业、阻燃材料产业进行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进出口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顾仁发持股60.00%,张秀芬持股4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营业务是贸易及投资,贸易产品主要是TDI、MDI及工程塑料产品。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120,176.12
净资产67,114.48
营业收入14,794.45

项目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净利润6,312.32

注:以上数据经江苏南京天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顾仁发先生持有长顺集团60%股权,张秀芬女士持有长顺集团40%股权,顾仁发先生和张秀芬女士通过长顺集团能够控制长华化学

59.23%的表决权;顾倩女士为能金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控制能金合伙持有长华化学

1.82%的表决权;顾磊先生为华金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控制华金合伙持有长华化学

18.02%的表决权。其中,顾仁发与张秀芬为夫妻关系,顾倩系顾仁发与张秀芬之女,顾磊系顾仁发与张秀芬之子。综上,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合计控制公司79.07%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顾仁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19196306******,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1963年6月出生,高中学历,完成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总经理及全球CEO课程培训,获得比利时联合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1982年

月至1993年

月任江南模塑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1994年

月至1995年4月,自主创业、筹办长顺集团;1995年5月至今,任长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7年6月,历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长华化学董事长。

张秀芬,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19196701******,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1967年

月出生,初中学历,完成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FO课程学习并获得证书。1995年5月至今任长顺集团副董事长;2011年

月至2017年

月任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

月至今任长华化学董事。顾倩,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81198811******,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1988年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与金融专业。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任有限公司会计;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长顺集团财务经理;2017年

月起历任有限公司总监助理、资金经理;2017年6月起任长华化学董事会秘书。

顾磊,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81199004******,

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国际贸易专业。2014年

月至2015年

月任德国贝内克-卡里克公司市场部专员,2016年

月至2016年12月任长顺集团海外市场部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历任有限公司、长华化学营销副总、副总经理;2020年

月至今,任科福兴(江苏)执行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长华化学董事。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员工凝聚力,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并享受公司发展成果,2016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长顺集团通过转让股权至持股平台的方

44.42%

44.42%1.37%

顾倩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顾磊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顾倩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式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具体情况

1、发行人股权变更涉及的股权激励情况(

)2016年,长顺集团转让股权至长华投资2016年6月,长华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长顺集团将其持有的长华有限

79.50万元股权转让给长华投资,转让价格为

1.40元/注册资本。2016年11月,长华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长顺集团将其持有的长华有限25万元股权转让给长华投资,转让价格参考前次股权转让确定为

1.40元/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继续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2016年度,长顺集团通过向长华投资转让股权形式对长华有限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授予日期授予日任职情况对应长华化学注册资本数量(万股)转让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参考依据股份支付总额(万元)
仇光宇2016年6月长华有限生产部经理5.001.406.402017年3月长顺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机构的转让价格,即6.4元/注册资本25.00
顾礼荣2016年6月长华有限生产部副经理5.001.406.4025.00
曹军2016年6月长华有限操作班长2.001.406.4010.00
刘新2016年6月长华有限设备动力部设备经理5.001.406.4025.00
何艳霞2016年6月长华有限管控部主管2.001.406.4010.00
魏婷2016年6月长华有限仓管2.001.406.4010.00
卢佳2016年6月长华有限分析班长5.001.406.4025.00
黄萍2016年6月长华有限内操5.001.406.4025.00
毛婷2016年6月长华有限销售代表2.001.406.4010.00
茅金龙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聚醚研究所研发工程师10.001.406.4050.00
陈富康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聚醚研究所研发工程师5.001.406.4025.00
马锐强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聚醚研究所项目主管10.001.406.4050.00
合计58.00290.00

2016年

月,长华投资股东共同设立了能金合伙;其后,长华投资将其持有的长华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能金合伙。本次转让前后,长华投资股东最终持有

长华有限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本次转让完成后,长华投资的股东由通过长华投资间接持有长华有限股权变更为通过能金合伙间接持有长华有限的股权。由此,长华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16年,长顺集团转让股权至泰金合伙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董事、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长顺集团将其持有的长华有限

万元股权转让给泰金合伙,转让价格为

3.00元/注册资本。2016年度,长顺集团通过向泰金合伙转让股权形式对长华有限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授予日期授予日任职情况对应长华化学注册资本数量(万股)转让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参考依据股份支付总额(万元)
陈凤秋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董事、总经理20.003.006.402017年3月长顺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机构的转让价格,即6.4元/注册资本68.00
顾倩2016年12月长顺集团财务经理(正办理离职手续,2017年1月入职长华有限)5.003.006.4017.00
徐文跃2016年12月长华有限常务副总经理20.003.006.4068.00
涂建军2016年12月长华有限副总工程师20.003.006.4068.00
徐一东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质保部经理20.003.006.4068.00
张国洪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董事、营销总监20.003.006.4068.00
孙建新2016年12月长华有限财务总监20.003.006.4068.00
王洪涛2016年12月长华有限供应链管理部经理5.003.006.4017.00
张文娟2016年12月长华有限销售部经理5.003.006.4017.00
徐相如2016年12月长华有限区域销售总监2.003.006.406.80
李鹏2016年12月长华有限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所长10.003.006.4034.00
李合志2016年12月长华有限区域销售总监5.003.006.4017.00
祁青海2016年12月长华有限应用技术研究所应用技术经理4.003.006.4013.60
曹骏2016年12月长华有限华南地区营销总监6.003.006.4020.40

姓名

姓名授予日期授予日任职情况对应长华化学注册资本数量(万股)转让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参考依据股份支付总额(万元)
刘萌2016年12月长华有限产品经理1.003.006.403.40
程广涛2016年12月长华有限东北区域销售总监5.003.006.4017.00
郭新连2016年12月长华有限HSE副经理5.003.006.4017.00
陈琳2016年12月长华有限总经理秘书3.003.006.4010.20
合计176.00598.40

、发行人股东财产份额转让涉及的股权激励情况根据泰金合伙、能金合伙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上市成功及锁定期(锁定期为三年)结束前合伙人发生离职等情形,该合伙人必须将所持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人。

自设立后,泰金合伙、能金合伙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转让日期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方是否为公司提供服务对应长华化学股份数量(万股)股份来源转让是否涉及股权激励转让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参考依据股份支付总额(万元)
能金合伙2017/9/8李博顾磊10.002016年长顺集团转让1.407.802017年6月外部机构增资价格,即7.80元/股64.00
2017/9/7康念军顾倩2.501.407.8016.00
2018/4/27陈富康顾倩5.001.407.8031.84
2018/4/26周海娴顾倩1.501.407.809.54
2018/10/18黄芳长顺集团5.001.00
2020/4/7马锐强张秀芬10.001.40
2020/4/7沈建龙张秀芬5.001.00
2021/9/13孙红艳张秀芬1.001.40
2022/11/4施海云张秀芬1.001.40
2023/4/19许冬平张秀芬5.001.00
泰金合伙2017/2/8王玲顾倩5.003.006.402017年3月长顺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机构的转让价格,即6.4元/注册资本17.00
2017/2/8刘影顾倩5.003.006.4017.00
2017/5/2郭新连严峰5.003.006.4017.00
2018/8/21谈国花顾倩5.003.007.802017年6月23.62

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转让日期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方是否为公司提供服务对应长华化学股份数量(万股)股份来源转让是否涉及股权激励转让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元/股)公允价格参考依据股份支付总额(万元)
2018/8/21周绪法顾倩5.003.007.80外部机构增资价格,即7.80元/股23.62
2018/7/31刘萌顾倩1.003.007.804.73
2019/10/1王军辉张秀芬10.003.00
2019/11/1陈确英张秀芬5.003.00
2020/3/5顾明伟张秀芬10.003.00
2020/5/25顾雯嫣张秀芬5.003.00
2020/12/31王晓兰张秀芬5.003.00
2021/1/21郁春香张秀芬3.003.00
2021/8/11程广涛张秀芬5.003.00
2023/01/18范勤勇张秀芬1.003.00

注: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将所持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人,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加利息,故上述股份支付总额=(公允价格-转让价格)*股份数量-退还利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涉及期权激励计划,亦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本次增资对象的限售安排,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能金合伙、长华投资基本情况

1、能金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2MA1N48TX87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顾倩
认缴出资额233.3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青海路18号1幢101室
股权结构张秀芬持有11.49%财产份额、顾倩持有6.69%财产份额、顾磊持有6.00%财产份额,长顺集团持有2.14%财产份额,其余自然人合伙人持有73.68%财产份额。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233.39
净资产233.39
营业收入-
净利润-0.05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长华投资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张家港长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2398234156Y
成立时间2014年07月10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顾仁发
注册资本191.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青海路18号
股权结构长顺集团持股100%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依法取得许可和备案前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233.27
净资产232.87
营业收入-
净利润-0.07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长顺集团6,226.685159.236,226.685144.4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华金合伙1,894.770018.021,894.770013.5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厦门创丰781.25007.43781.25005.5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长鑫合伙499.00004.75499.00003.5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泰金合伙355.00003.38355.00002.5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能金合伙191.50001.82191.50001.3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万兴合伙180.00001.71180.00001.2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南京凯腾128.20511.22128.2051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宁波创丰128.20511.22128.2051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厦门昕锐128.20511.22128.2051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80.65301.29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10,512.8204100.0010,693.473476.28-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624.447011.59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1,699.900012.13无限售期限
小计--3,324.347023.72-
合计10,512.8204100.0014,017.8204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9,272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长顺集团6,226.685144.4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华金合伙1,894.770013.5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厦门创丰781.25005.5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长鑫合伙499.00003.5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泰金合伙355.00002.5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能金合伙191.50001.3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万兴合伙180.00001.2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南京凯腾128.2051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厦门昕锐128.2051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宁波创丰128.2051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10,512.820475.00-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中,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505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3.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0.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4.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0.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7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75.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75.2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506.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98.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3,505.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认购倍数5,903.3734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即701.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05.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99.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8271098%,有效申购倍数为3,468.95685倍。

根据《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73,565股,包销金额为12,194,298.75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3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5,184.17
审计及验资费用1,424.53
律师费用686.7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6.0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6.28
合计7,747.81

注1: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发行费用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2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48元/股(按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4元/股(按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17号)。前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3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本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872号)。公司2023年一季度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三、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23年1-6月经营预计情况及同期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2023年1-6月(预计)2022年1-6月(经审计)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107,072.60至118,343.46118,448.07-9.60%至-0.09%
净利润4,041.03至4,466.404,713.19-14.26%至-5.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32.12至4,456.564,711.00-14.41%至-5.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4,013.30至4,435.754,588.42-12.53%至-3.33%

有者的净利润

注:2023年1-6月经营业绩系公司预估产生,其中2023年1-3月经审阅,2023年4-6月未经审阅。

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07,072.60万元至118,343.46万元,同比变动-9.60%至-0.09%;2023年1-6月受下游需求逐步恢复影响公司预计销量达到11.22万吨至12.40万吨,预计增长

10.52%至22.15%,但受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市场价格下降影响,预计产品销售单价较上年同期下降17.92%左右。受产品单价下降影响,公司2023年1-6月营业收入预计变动范围为-9.60%至-0.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4,032.12万元至4,456.56万元,同比变动-14.41%至-5.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013.30万元至4,435.75万元,同比变动-12.53%至-3.33%;主要原因系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为主营业务毛利,主营业务毛利主要受销量及单位产品毛利驱动;2023年半年度公司预计销量增长

10.52%至

22.15%,但单位产品毛利预计下降20.34%左右。受2022年一季度单位产品毛利较高影响,2022年半年度公司单位产品毛利为

0.10万元/吨,随着2023年一季度公司单位产品毛利回归至0.08万元/吨,公司预计2023年半年度单位产品毛利较上年同期减少

0.02万元/吨,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毛利较上年同期变动-11.96%至-2.96%,进而使得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变动-14.41%至-5.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变动-12.53%至-3.33%。

上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2250198625500002582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4100750170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10527201040020651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387670669013000178332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290409111090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人推荐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名称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168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陈勇、尹鹏
联系人陈勇、尹鹏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勇、尹鹏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勇先生,男,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曾任职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6年8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辅导、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

尹鹏先生,男,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执行总经理。曾任职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长顺集团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2024年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2024年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华金合伙、能金合伙、泰金合伙承诺

公司股东华金合伙、能金合伙、泰金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公司监事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

定。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公司股东万兴合伙、长鑫合伙、厦门创丰、宁波创丰、厦门昕锐、南京凯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顺集团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华金合伙、能金合伙、泰金合伙承诺

公司股东华金合伙、能金合伙、泰金合伙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

4、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厦门创丰、宁波创丰、厦门昕锐承诺:

“(1)本企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1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

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涉及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若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2)如因本公司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企业/本人也将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事项承诺: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相应措施及承诺具体为:

(1)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已在聚醚产品领域发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掌握了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各方面所需的核心要素。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技术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扩大市场份额,为回报投资者奠定坚实的业务和财务基础。

(2)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本着谨慎的原则,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完成,达到预期效益。

(3)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回报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制度文件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责任事项承诺:

“(1)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顺集团承诺:

“(1)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存在上述情形,本企业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司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承诺:

“(1)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存在上述情形,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司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司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八)其他承诺

1、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被要求缴纳滞纳金、罚款,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人/本企业将对公司进行及时、足额的补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2、关于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对发行人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4)上述承诺在承诺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公司就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若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当年向股东分红时,公司将暂

扣及代管其分红所得,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公司将暂扣及代管其下一年分红所得,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4)公司上市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6)如果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7)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愿将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在遵守原有的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4)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评估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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