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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余农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14%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编制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3]0690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定价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公司评估结果。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实际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标的资产的挂牌底价由新余农银根据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本次重组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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