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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数量的70%,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档案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公司本次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2023年3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3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了《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针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份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份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可减少公司运营成本,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薛小荣 杨嵘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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