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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事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8月1日,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系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针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丁才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夏昌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爱民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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