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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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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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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十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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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协议。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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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1、法人治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计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审计

主要审计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工资、供销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济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4、管理稽查审计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5、项目工程审计

主要审计项目可研、决策、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计筹资渠道成本的最优性;招标、合同订立、施工、结算、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项目正式运行的效益性等。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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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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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审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审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请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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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审计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批准组织后实施;

(二)依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业务可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六)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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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

(八)审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参与,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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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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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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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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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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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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