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电气”“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天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2号)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0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00万股,并于2020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5名股东,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72,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6%,将于2023年8月7日上市流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锁定期 |
1 |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 | 99,146,960 | 24.43% | 36个月 |
2 | 高天乐 | 66,730,620 | 16.44% | 36个月 |
3 | 高啸 | 4,950,440 | 1.22% | 36个月 |
4 | 高国宣 | 1,250,480 | 0.31% | 36个月 |
5 | 高珏 | 660,000 | 0.16% | 36个月 |
合计 | 172,738,500 | 42.56% | - |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0,000,000股。
2021年1月18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3,115,500股。2021年3月8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401,000,000股变更为404,115,5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7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3,115,500股。
2021年8月9日,159名股东持有的首发限售股共计157,261,500股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为404,115,5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8,261,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5,854,000股。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完成了7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04,115,500股变更为404,038,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8,261,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5,776,500股。
2022年5月5日,公司完成了17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04,038,000股变更为403,862,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28,261,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5,600,500股。
2022年8月1日,公司完成了2,86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03,862,000股变更为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28,261,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2,738,500股。
2023年6月5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4,858,000股。2023年6月26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401,000,000股变更为405,858,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28,261,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7,596,5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05,858,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8,261,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7,596,5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情况承诺如下: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高天乐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
高国宣、高啸、高珏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72,738,5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 | 99,146,960 | 24.43% | 99,146,960 | 0 |
2 | 高天乐 | 66,730,620 | 16.44% | 66,730,620 | 0 |
3 | 高啸 | 4,950,440 | 1.22% | 4,950,440 | 0 |
4 | 高国宣 | 1,250,480 | 0.31% | 1,250,480 | 0 |
5 | 高珏 | 660,000 | 0.16% | 660,000 | 0 |
合计 | 172,738,500 | 42.56% | 172,738,500 | 0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类别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77,596,500 | -172,738,500 | 4,858,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28,261,500 | 172,738,500 | 401,000,000 |
股份合计 | 405,858,000 | 0 | 405,858,000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华忠赵崇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