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过程中,公司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