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宫殿海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此前,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宫殿海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文件,上述文件的修订及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监事:孙永明 魏鹏伟 刘奎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