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时空科技 股票代码:605178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New Spac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号楼2层224)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科技”、“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7,931,643.74元(含本数)。(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景观照明业务短期面临压力,公司积极探索业务模式创新升级
公司所处景观照明行业与经济发展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各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过去几年,受疫情反复、产业政策、竞争环境及政府财政状况等因素影响,景观照明行业投资需求有所减少,新签项目订单不及预期。在此背景下,公司在保持景观照明基石业务稳步推进的同时,积极探索业务模式创新升级。一方面,增强公司文化创意策划能力,通过打造优质夜间经济场景拉动地方旅游市场并提振消费;另一方面,推动公司信息技术与城市治理的深度融合,通过智慧路灯及智慧停车等产品及服务为智慧城市赋能。
2、政策利好文旅夜游项目,景观照明业务有望回暖
2022年12月,中央经济会议提出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其中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是重点提及方向之一。夜间经济是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量,而景观照明以及旅游目的地的打造,是构建宜居夜间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丰富夜间活动、推动旅游的重要手段。近期,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重庆市等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及了对“夜间经济”的支持举措,或将带动景观照明市场需求回温。抓住政策优化调整契机,加强人才培养、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增强核心竞争力,对景观照明行业公司提升经营业绩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效率十分重要。
3、智慧交通高景气发展,交通信息化服务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智慧交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市场空间。近年来,我国加快发展智慧交通,印发了《“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在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出行服务、车路协同等重点领域,引导智慧交通产业化发展。公司在智慧城市领域的探索和研究多年,围绕“城镇化”和“智慧城市”等主题的政策驱动是公司长期向好发展的源动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提高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公司所处景观照明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业务推进及扩张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资金的周转状况。行业内工程施工业务一般采取前期垫付、分期结算、分期收款、竣工后延期收取质保金的结算模式,具有投入资金大、结算周期长等特点。近年来,受疫情、地方财政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项目回款周期拉长,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本次发行将为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增强公司总体竞争力。
2、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金额分别为14.39亿元、15.47亿元和13.75亿元,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2.08%、
58.90%和59.24%,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较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从而改善公司的流动性、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和优化。
3、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充分彰显了其对上市公司未来业务经营和发展前景的信心。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将增加至
46.69%,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得到加强,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选择
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267,931,643.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把握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良好发展,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银行贷款融资具有局限性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发行对象数量为1名。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67,931,643.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具体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性资金,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规定。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性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宫殿海先生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15.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宫殿海先生,宫殿海先生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情形,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6)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宫殿海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已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已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3年9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并实际完成发行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7,197,153股,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7,931,643.74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99,251,600股为基础,并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7)假设2023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与2022年持平、实现盈亏平衡、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三种情形(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8)在预测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总股本(万股) | 9,925.16 | 9,925.16 | 11,644.88 |
假设情形1:2023年度净利润与2022年度保持一致 |
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20,909.71 | -20,909.71 | -20,909.71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21,712.12 | -21,712.12 | -21,712.1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11 | -2.11 | -2.02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元/股) | -2.19 | -2.19 | -2.1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11 | -2.11 | -2.02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元/股) | -2.19 | -2.19 | -2.1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83% | -12.15% | -11.6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 -11.25% | -12.61% | -12.14% |
假设情形2: 2023年公司盈亏平衡,即净利润均为0万元 | |||
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20,909.71 | 0.00 | 0.00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21,712.12 | 0.00 | 0.0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11 | 0.00 | 0.00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元/股) | -2.19 | 0.00 | 0.0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11 | 0.00 | 0.00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元/股) | -2.19 | 0.00 | 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83% | 0.00% | 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 -11.25% | 0.00% | 0.00% |
假设情形3:2023年度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 | |||
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20,909.71 | 13,281.42 | 13,281.42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21,712.12 | 12,492.11 | 12,492.1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11 | 1.34 | 1.28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元/股) | -2.19 | 1.26 | 1.2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11 | 1.34 | 1.28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元/股) | -2.19 | 1.26 | 1.2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83% | 7.02% | 6.7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 -11.25% | 6.60% | 6.37% |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原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
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提升公司经营效率,积极推进落实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聚焦于“重新定义公共空间价值”的长期战略目标,在夯实景观照明业务的同时,加速公司在智慧城市业务的布局进程, 从而努力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增厚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鉴证,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