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事前收到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预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