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规范公司重大项目决策活动,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3名,且至少1名会计(或审计)专业人士,1名行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壹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战略委员会可以配备一名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通知、记录、文档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项目评审小组,由公司分管该项目的副总经理任项目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另设副组长1-2名。战略委员会秘书应当是项目评
审小组的当然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建议确定要进行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董事长可以召集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确定,由战略委员会秘书提供给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各位战略委员会委员和项目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小组应当负责战略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发展的国内、国际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难点与风险分析报告;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小组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2日,将会议所需要的资料提供给战略委员会各位委员,确保战略委员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依次听取项目小组的报告,并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秘书应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内容记录、决议草案起草、决议归档等工作。战略委员会各位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所议事项的明确投票意见等事项;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战略委员会秘书提交。
第十九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投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还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战略委员会秘书转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定重大项目是否实施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