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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有效控制资金规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以控股或者全资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内部审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联系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更新预测数据。

(二)财务部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整理输出签约方案。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三)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限和额度与金融机构签订并取得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四)财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五)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事项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六)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七)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和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八)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九)内部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内部处理方式给予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低于”及“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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