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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登记、上市、托管等各项具体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且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蜀江签署:

王鸿科签署:

孔玉生签署:

2023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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