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20日披露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1-027)。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实施并完成了回购股份计划,共计回购公司股份19,728,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回购最高价格4.67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3.50 元/股,回购均价4.059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80,072,469.35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8 月 13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3)。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注销已回购股份,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88,933,815股变更为769,205,771股,注册资本将由788,933,815元减少为769,205,771 元,公司将按照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工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工作日的 8:30-17:30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联系人:张媚
4.邮政编码:514500
5.联系电话:0753-3327282
6.传真号码:0753-3338549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