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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适应公司业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旨在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生产运营能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而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亚民 彭 玲 Bingyu Wang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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