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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7月28日下午4点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胡维兵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胡维兵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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