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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胡维兵李尧Binh Hoang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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