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尽职的原则,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陆建忠、刘启明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