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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行权期开始前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行权系数确定B级、C级、D级的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合计1,586,82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我们认为本次可行权的17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3,937,125份。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为2024年7月25日,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为2024年6月29日。董事会就本议案

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权。独立董事:王劲松、宋 岩、李大明、陆星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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