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煌上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31日,向22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8.14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黄倬桢 章美珍 熊涛
二0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