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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3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冠新材”)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江西嘉明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明薄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嘉明薄膜的独立法人资格将依法予以注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等由公司依法继承。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嘉明薄膜变更为明冠新材,嘉明薄膜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508200329000181278)将予以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余额将转移到明冠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设立的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508200329000181154);除此之外,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金额、用途等其他计划不变。

本次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一)吸收合并方

1、公司名称: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闫洪嘉

3、注册资本:20,130.1918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

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2007-11-30

7、经营范围:电池背板、铝塑膜、POE膜、PVB膜、多功能薄膜、特种防护膜、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749,275,141.50
净资产3,136,833,159.44
项目2022年度
营业收入1,741,534,018.57
净利润104,898,278.52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被合并方

1、公司名称:江西嘉明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闫勇

3、注册资本:46,58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成立日期:2022-01-24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11,966,542.04
净资产206,279,125.51
项目2022年度
营业收入0.00
净利润-2,307,374.49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1、吸收合并的方式:公司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嘉明薄膜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存续经营,嘉明薄膜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吸收合并不涉及公司的股本及股东变化;

2、合并各方共同完成资产转移相关事宜,并办理权属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吸收合并具体事宜,并及时向董事会履行报告程序;

4、合并各方履行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有关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授权安排

本次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办理相关资产转移、股权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核发《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37,214,182股,发行价格为45.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5,382,473.6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501,016.0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55,881,457.6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1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根据公司《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明冠锂膜公司年产2亿平米铝塑膜建设项目136,871.4294,000.00
2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项目55,573.6542,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31,538.2531,538.25
合计223,983.32167,538.25

其中,“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项目”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明薄膜实施;“明冠锂膜公司年产2亿平米铝塑膜建设项目”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实施。

因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实施,拟将注销嘉明薄膜独立法人资格,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主体变更后实施主体
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项目江西嘉明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嘉明薄膜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存放于嘉明薄膜的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明冠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设立的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508200329000181154),待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嘉明薄膜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

1508200329000181278)。在前述事项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等事项。

六、本次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吸收合并系基于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背板产品的认证及背板同类产品的管理,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优化管理架构,减少控股层级,提高管理效率,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嘉明薄膜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属于内部股权整合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公司股本及股东变化;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注销嘉明薄膜独立法人资格,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不变。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本次变更的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性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江西嘉明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公司能更好地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吸收合并而引起的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嘉明薄膜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整合内部资源、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后,嘉明薄膜将依法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及义务将由公司承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嘉明薄膜,本次吸收合并后,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嘉明薄膜变更为公司,其余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金额、项目内容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被合并方嘉明薄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明冠新材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优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荐人对于本次明冠新材吸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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