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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精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31

证券代码:301512 证券简称:智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3,333,4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28,802,64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3,026,393.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5,776,250.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88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755920424210906310,470,800.00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2913742910108-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75592042421070779,688,944.00超募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64031217838,877,100.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宝民支行44306637101300770227311,765,800.00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宝民支行4430663710130077015274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480,802,644.00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776,250.02元,与上表合计金额的差异25,026,393.98元为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及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开户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世静、岳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和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合称为“甲方”,开户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世静、岳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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