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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

鉴证报告

专项鉴证报告第1页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07号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3年07月28日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贵公司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专项鉴证报告第2页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专项鉴证报告第3页

附件:《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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