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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3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7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0.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

二、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结项或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之“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实施结项,并将上述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款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募投项目之“武汉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2023年7月31日延期至2024年7月30日。

四、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关联方宁波创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丰同创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与沈阳恒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设备上游供应链,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且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3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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