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鹍鹏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31

公告编号:2023-031证券代码:400066 证券简称:鹍鹏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1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粤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锋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1法定代表人:岳安琼与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成员

3、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陈强与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

4、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成员

5、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王少翔与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成员

6、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王少翔与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成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320,519,597.65元,同时向公司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陈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情况请分别见公司于2020年1月3日、2021年4月6日在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2021-011)。

1、判令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与丰兴汇履行在《重整计划》中关于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的业绩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原告利润差额320,519,597.6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令陈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与丰兴汇、陈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判令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与丰兴汇履行在《重整计划》中关于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的业绩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原告利润差额320,519,597.6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令陈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与丰兴汇、陈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28号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320,519,597.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0,519,5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60,259.80元;

3、被告陈强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若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39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从法院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2021年4月6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泓睿天阗企业、华银汇通企业、丰兴汇企业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泓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199.28元由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22,599.64元,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强共同负担822,599.64元。上诉人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645,199.28元,本院向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822,599.64元;上诉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强已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645,199.28元,本院向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强退还822,599.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1年4月6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泓睿天阗企业、华银汇通企业、丰兴汇企业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泓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199.28元由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22,599.64元,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强共同负担822,599.64元。上诉人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645,199.28元,本院向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822,599.64元;上诉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强已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645,199.28元,本院向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强退还822,599.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已在审理程序中,公司将继续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2572号。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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