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一)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规定等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信息披露管理职责,信息保密等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为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确立了充分披露、合规信息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以及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 | 郑洲娟 |
电话 | 0570-7061199 |
传真 | 0570-7061234 |
电子邮箱 | hdxc@hengdaxincai.com |
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大明路8号 |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措施,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实现良好的沟通,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达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公司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地公布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信息,通过会谈、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手段及时回复投资者的各项问题。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涉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机制的建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的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