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联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2号)同意,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21万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26.74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7,631.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2,195.6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35,435.9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35,435.9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25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陀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22,979.75 | 22,979.75 |
2 | 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加速度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14,661.33 | 14,661.33 |
3 | 高精度MEMS压力传感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15,669.52 | 15,669.52 |
4 | MEMS器件封装测试基地建设项目 | 22,166.12 | 22,166.12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24,523.28 | 24,523.28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0.00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拟将前期由全资子公司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增加母公司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增加前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1 | 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陀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2 | 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加速度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
3 | 高精度MEMS压力传感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除新增芯动联科作为实施主体外,上述三个募投项目的计划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供借款对象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20层2001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20层2001号 |
法定代表人 | 胡智勇 |
股权结构 | 芯动联科持股100% |
主营业务情况、在发行人业务板块中定位 | 主要从事MEMS传感器产品相关的研发设计工作 |
四、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在不超过募投项目“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陀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加速度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和“高精度MEMS压力传感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使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资金,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借款期限从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借款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及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提供借款后,公司及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核查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增加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资金,在不超过募投项目“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陀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加速度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和“高精度MEMS压力传感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借款期限从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九、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包红星 陈利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