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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动联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了公司在2023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下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本次利润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已对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披露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吕昕、何斌辉、李尧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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