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2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
23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07元/股。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