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信息及按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规定确认的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收集、整理、报告公司重大信息,保管公司重大信息的资料档案,做好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沟通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报告、流转、审核程序
第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获知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部门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收集报告人在获知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签署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报告:
(一)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事前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二)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买卖股票的时间、金额及买卖后的持股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前款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交易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审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告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及时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临时公告文稿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并按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规范,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总经理、董事长审定后提交深交所公告。
公司公告内部流程管理和对外发送管理职责分开,由董事会办公室不同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或受让;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签署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三条 招(配)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五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七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
第六节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需要对外披露时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公司董事长签署后报送。
第七节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披露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由相关部门草拟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的保密第五十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均实行保密,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一旦泄密,公司应按协议要求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六条 如公司的内幕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工作的档案管理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信息披露的审
核、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存档,供以后查阅,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十五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六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如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投资者,接待工作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七章 处 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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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