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