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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股份:《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9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每年经营计划,预计年度内融资金额,汇总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授权规定上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第九条 年度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年度融资金额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融资具体事宜。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融资需要,与融资机构签署相关合同时,向执行委员会提交融资申请,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五)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会议中,执行委员会有权了解借款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以及借款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逾期未偿的债务;

(三)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银行等机构认可的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直接、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的债务金额占该子公司该笔债务的比例原则上应与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一致。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担保除外)行为,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代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如何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五)项担保事项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子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程序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9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或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使用经融资获得的资金,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经融资获得的资金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办法,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10月23日起

实施的《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并解释。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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