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相关资料的事前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工作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其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主要是基于证券监管相关规则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事宜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本页以下无正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明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宗彦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许朋乐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孔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