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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公司上述安排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纪志成

马建国张慧芬2023年7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纪志成

马建国

张慧芬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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