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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及时限等情况,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人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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